(2016)粤0608执6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李儒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儒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8执678号移送执行部门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李儒军,男,1976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关于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李儒军罚金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8刑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书已于2016年3月22日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李儒军于上述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缴纳罚金3000元。由于被执行人李儒军至今未主动缴纳罚金3000元,因此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案件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查询佛山市辖区内的主要商业银行、车管、房产、国土、工商等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经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粤0608执67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颜 熙代理审判员 冯华品代理审判员 何保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梁振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