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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81民初7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王帅与钟福林、刘雪梅、赖运生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瑞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帅,钟福林,刘雪梅,赖运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781民初713号原告王帅,男。委托代理人赖斌,江西明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钟福林,男。被告刘雪梅,女。被告赖运生,男。原告王帅诉被告钟福林、刘雪梅、赖运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钟野明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谢学文、廖庆明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赖斌、被告赖运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钟福林、刘雪梅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10月22日,被告钟福林、赖运生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40万元,同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400000元至钟福林账户,借款到期后被告赖运生及钟福林找到原告协商将到期借款本息由钟福林及被告赖运生各承担一半,经结算后于2015年5月20日重新出具一张借条,载明钟福林向王帅借款200000元,并约定借款月利率2%,被告赖运生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借款日期为2015年5月19日,并约定于2015年12月3日前归还。借期届满原告多次催收被告钟福林、赖运生归还借款本金及支付利息,被告都未归还。被告刘雪梅作为钟福林妻子,应对夫妻之间共同债务承担责任。为此,原告特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钟福林、刘雪梅归还本金200000元并支付2015年5月19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并要求担保人赖运生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赖运生辩称:对原告诉状陈述没有什么意见,这20万元是我和钟福林共借的40万元分账后的结果,我之所以担保的原因是当时钟福林和我合伙做事,钟福林投了资金在我这里。被告赖运生没有证据提交。被告钟福林、刘雪梅未作答辩,也未提交证据。原告为了支持其主张,向法庭举证如下: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主体身份;2.被告常住人口登记表以及户籍信息登记表各一份,证明被告诉讼主体资格;3、借条原件一张,证明被告钟福林向原告借款的事实及被告赖运生为借款担保事实;4、银行转账凭证一张,证明原告向被告支付款项的事实。被告赖运生对原告提交证据没有异议,本院审核后予以采信。根据认证及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被告钟福林与被告刘雪梅是夫妻关系,2013年10月22日,被告钟福林与被告赖运生以资金周转为由共同向原告王帅借款400000元。因对债务承担问题产生意见分歧,被告钟福林与被告赖运生决定分账,在重新结算之后,被告钟福林于2015年5月19日重新出具一张借条给原告,载明借款本金200000元,月利率2%,借款期限至2015年12月3日,被告赖运生在担保人上签字。借期届满后,原告多次催款,被告都未归还,原告遂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王帅与被告钟福林之间借贷关系合法成立,被告没有及时依约归还借款,应对本案负全部责任。原告主张的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钟福林与被告刘雪梅为夫妻关系,该笔借款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承担偿还责任。被告赖运生自愿为该借款提供连带担保,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在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向被告钟福林、刘雪梅追偿。被告钟福林、刘雪梅拒不到庭应诉答辩和举证,视为放弃诉讼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钟福林、刘雪梅应偿还原告王帅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承担从2015年5月19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至付清款项之日止;上述款项限于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被告赖运生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钟福林、刘雪梅行使追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60元,由被告钟福林、刘雪梅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钟野明人民陪审员  谢学文人民陪审员  廖庆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恭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