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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汝民初字第010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布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布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初字第01090号原告杨某某,男,1980年9月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汝阳县。被告布某某,女,1980年9月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汝阳县。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布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10月21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原告杨某某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杨某某对被告布某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对被告布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张小丽审 判 员  申山虎人民陪审员  姬晨凯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欣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