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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03民催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新乡市登高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与申请公示催告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新乡市登高起重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桂0203民催1号申请人新乡市登高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住所:河南省封丘县尹岗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70661966-5。法定代表人段永士,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国闯,该公司业务经理。申请人新乡市登高起重设备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2月1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新乡市登高起重设备有限公司票面金额为18000元,票据号码为10400052/22669959,出票人为柳州欧维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5年8月20日,汇票到期日为2016年2月16日,收款人为柳州欧维姆缆索制品有限公司,承兑银行为中国银行柳州分行营业部的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新乡市登高起重设备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梁 佳人民陪审员 李 莉人民陪审员 郑敏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