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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9民初20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杜海琨与北京绿韵阳光国际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娱乐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海琨,北京绿韵阳光国际体育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娱乐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9民初2004号原告杜海琨,男,1970年11月4日出生,满族。被告北京绿韵阳光国际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延庆镇高塔街甲58号1幢801室-1号。法定代表人崔张俊,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海琨与被告北京绿韵阳光国际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娱乐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海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杜海琨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贾月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雅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