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25民初13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象山永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周海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象山永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周海敏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25民初1387号原告:象山永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丹东街道欢乐家园一期北门办公楼第四层。法定代表人:徐剑英,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立平,该公司员工。被告:周海敏。本院在审理原告象山永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海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象山永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象山永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象山永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按本院规定予以免交。代理审判员 张海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余郑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