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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莲民初字第014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原告管瑞与被告李志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管瑞,李志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莲民初字第01445号原告管瑞,女,1967年12月22日出生,回族,西部机场集团职员,住西安市莲湖区沣镐路二号608楼3门5号。委托代理人郭振全,西部法制报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宋三香,陕西菲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志,男,1957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西安市莲湖区工农路**号*单元**号。委托代理人原芳盟,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立案受理的原告管瑞与被告李志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管瑞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管瑞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管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退还原告管瑞。审 判 长  成根平代理审判员  岳 鹏代理审判员  王莉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周 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