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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082民初10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王占良与廊坊市安次区中兴二灰搅拌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占良,廊坊市安次区中兴二灰搅拌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82民初1017号原告王占良,男,1969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法定代表人何宁,河北张国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廊坊市安次区中兴二灰搅拌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安次区中所养鸡场院内,组织机构代码56047592-8。法定代表人施庆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占良与被告廊坊市安次区中兴二灰搅拌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占良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廊坊市安次区中兴二灰搅拌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占良撤回对被告廊坊市安次区中兴二灰搅拌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占良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刘松伶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关 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