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6民初27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陈飞与杭州汝拉淘影视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飞,杭州汝拉淘影视有限公司
案由
股东知情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6民初2736号原告:陈飞,男,196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委托代理人:罗龙江,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汝拉淘影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538号西湖电镀厂房。法定代表人:林开元。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飞诉被告杭州汝拉淘影视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被告杭州汝拉淘影视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飞撤回对被告杭州汝拉淘影视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陈飞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陈 曦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明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