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91民初17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大连誉铭建材有限公司与大峘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誉铭建材有限公司,大峘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91民初1751号原告:大连誉铭建材有限公司。被告:大峘集团有限公司。原告大连誉铭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大峘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大连誉铭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大连誉铭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杨宏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晓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