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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24民初11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魏某甲与郭某甲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甲,郭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4民初1149号原告魏某甲,女,住柘城县。被告郭某甲,男,住柘城县。原告魏某甲诉被告郭某甲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魏某甲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魏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魏某甲负担。审判员  孙卫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 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