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琼9023民初3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原告高炳岩诉被告海南新澳洋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澄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迈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炳岩,海南新澳洋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C}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琼9023民初375号原告高炳岩,男,1949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付占领,女,1952年9月23日出生。系原告高炳岩的妻子。被告海南新澳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澄迈县老城开发区工业大道6.4公里处南侧。法定代表人闫明宗,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炳岩诉被告海南新澳洋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炳岩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炳岩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炳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43元,减半收取621.5元,由原告高炳岩负担。审 判 员 李 劲 松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温 健书 记 员 苏 建 诚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