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肇四法民二初字第3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胡玉均与李志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玉均,李志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四法民二初字第315号原告胡玉均,男,1965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四会市。被告李志成,男,197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罗定市。原告胡玉均诉被告李志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告李志成的银行账户存款34万元或查封李志成相应价值的财产,并由肇庆中顺盈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34万元的信用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已提供了相应的财产作担保,为了便于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李志成的银行存款34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对查封的财产,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擅自买卖、转让、出租、抵押。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要延长期限的,申请人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办理申请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梁小强审 判 员  赵静欣人民陪审员  杨冰淩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马安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