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222民初字第2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付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士萍,王志坤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22民初字第293号原告付士萍,住黑龙江省兰西县。被告王志坤,住黑龙江省兰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付士萍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其行为合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 锴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尤德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