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26民初15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吴玉普与万余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玉普,万余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6民初1565号原告:吴玉普,男,1945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颍上县。被告:万余良,男,1974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颍上县谢桥镇刘桥村东林庙队。身份证号码341226197407060415。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玉普诉被告万余良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玉普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玉普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玉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减半收取262.5元,由原告吴玉普负担。审判员 陈 瑾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翔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