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226民初15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吴玉普与万余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玉普,万余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6民初1565号原告:吴玉普,男,1945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颍上县。被告:万余良,男,1974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颍上县谢桥镇刘桥村东林庙队。身份证号码341226197407060415。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玉普诉被告万余良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玉普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玉普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玉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减半收取262.5元,由原告吴玉普负担。审判员 陈 瑾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翔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