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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603执1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张永波与张合印、安阳市鑫茂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永波,张合印,安阳市鑫茂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603执168号申请执行人张永波,男,汉族,1968年5月13日出生。被执行人张合印,男,汉族,1966年2月17日出生。被执行人安阳市鑫茂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法定代表人谷红军,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永波与被执行人张合印、安阳市鑫茂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永波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2015)山民初字第102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付高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邓建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