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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执字第6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牛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执字第673号申请执行人牛某某,女,1985年11月14日生,汉族,高平市人。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84年6月25日生,汉族,高平市人。本院在执行牛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按照高平市人民法院(2015)高民初字第822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和解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高平市人民法院(2015)高执字第673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毕晋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贝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