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执字第6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牛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执字第673号申请执行人牛某某,女,1985年11月14日生,汉族,高平市人。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84年6月25日生,汉族,高平市人。本院在执行牛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按照高平市人民法院(2015)高民初字第822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和解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高平市人民法院(2015)高执字第673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毕晋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贝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