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2民初3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原告周仙娥、张觉坚诉被告蓝达雄、第三人彭琼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仙娥,张觉坚,蓝达雄,彭琼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2民初361号原告周仙娥,女,1976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联谊怡沁园2栋904号。原告张觉坚,男,1967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泰华一村3栋104号。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曹斌,湖南四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蓝达雄,男,196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流芳街9号1202房。委托代理人童姜,湖南秉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左佳,湖南秉言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彭琼,女,1969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中路151号2栋101室。委托代理人夏晓怀,湖南省四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仙娥、张觉坚诉被告蓝达雄、第三人彭琼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原告周仙娥、张觉坚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蓝达雄、第三人彭琼的起诉。本院认为,周仙娥、张觉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仙娥、张觉坚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周仙娥、张觉坚承担。审 判 长 王 强人民陪审员 蔡厚成人民陪审员 喻方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媛媛附本案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