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129民初2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原告龚正权与被告张里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正权,张里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129民初245号原告龚正权。被告张里建。原告龚正权与被告张里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嘉龙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龚正权、被告张里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龚正权诉称,2014年3月18日,被告张里建向原告借款30000元。到期后,经原告催收,被告拒不归还。原告为此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30000元。被告张里建辩称,被告及其前夫向原告借款30000元未归还是事实,现无能力偿还借款30000元,只同意给付原告借款10000元。经审理查明,2008年12月2日,被告张里建及其前夫因养殖需要。向原告龚正权借款30000元,一直未归还。2010年8月25日被告张里建与前夫离婚。后经原告催收,被告张里建于2014年3月18日收回原借条后,向原告重新出具借条一份,该借条载明“借条\今借到大邑县晋原镇体育场西路X号龚正权现金30000.00元正,大写:叁万元正。\此据\借款人:大邑县上安镇XX村X组张里建\身份号:******\2014年3月18日”。至今,被告张里建未归还借款。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原告提交的且经被告当庭质证无异议的借条为证。经审查,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材料符合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对本案事实具有证明力,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2008年12月2日被告张里建及其前夫向原告借款30000元,一直未归还。被告与其前夫离婚后,于2014年3月18日向原告重新出具借条,原、被告的这一行为,实为对原债权债务进行转移处分,这一处分行为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3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里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归还原告龚正权借款3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张里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嘉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彭 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