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执1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董某与山东天盛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某,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执143号申请执行人董某。被执行人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济仲调字(2015)第242/471号调解书,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该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2月23日向被执行人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2016年4月14日被执行人某公司主动将过付款、申请人垫付的仲裁费、执行费共计14714.94元汇至中院账户。扣除执行费118.94元,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董某14596元,于2016年4月18日将该款全部支付申请执行人董某。该案确定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鲁08执143号案件已执行完毕,特此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石 英审判员 李 鹏审判员 蔡国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振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