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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2民初63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义乌市掌中数码产品有限公司与应祯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义乌市掌中数码产品有限公司,应祯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6338号原告:义乌市掌中数码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稠城银龙A区宾王路6号。委托代理人:锁鸿,浙江智科律师事务所。被告:应祯,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义乌市掌中数码产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应祯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收到法院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后,既未在通知规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的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陈成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应志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