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25民初15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9
案件名称
倪环城与肖翠萍、鲁静、鲁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环城,肖翠萍,鲁静,鲁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民初1591号原告:倪环城,男,汉族,住无为县。被告:肖翠萍,女,汉族,住无为县。被告:鲁静,女,汉族,住址同上。被告:鲁明,男,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倪环城与被告肖翠萍、鲁静、鲁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倪环城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肖翠萍位于北京市通州区加华印象街211号楼四单元0603室的房产或肖翠萍、鲁静、鲁明及死者鲁求知名下等值财产及银行存款,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倪环城的申请符合��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肖翠萍位于北京市通州区加华印象街211号楼四单元0603室的房产或肖翠萍、鲁静、鲁明及死者鲁求知名下所有的等值财产及银行存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雪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方绪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