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平执字第024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王松等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松,程珏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02405号申请执行人王松,男,1986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平谷区人,住北京市平谷区。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程珏维,女,1989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北京市海淀区人,住北京市海淀区。公民身份号码:×××。申请执行人王松与被执行人程珏维公证债权文书一案,申请执行人王松依据北京市公明公证处作出的(2015)京公明证执字第6号执行证书要求被执行人程珏维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一百九十五万元,并支付违约金。本院于2015年6月18日依法受理该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6月23日、2015年9月8日,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北京法院执行联动系统查询,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程珏维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以及房产信息,申请执行人王松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程珏维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公明公证处作出的(2015)京公明证执字第6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国栋审 判 员  于思涛代理审判员  李 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唐国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