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22执38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王文平、王文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文平,王文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22执38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文平,男,1962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被执行人王文胜,男,1968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王文平与王文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2日作出(2015)杭桐商初字第96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王文胜未按判决履行义务,权利人王文平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借款25000元和利息15900元及自2013年6月1日起至2015年5月13日止按年利率5.6%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823元、执行费513.5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王文胜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进行调查,已查封其名下位于桐庐县富春江镇七里泷大街北段29幢211室房地产(东阳法院首封,暂无法处置),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王文胜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其列入征信系统、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现申请执行人王文平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王文胜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122执389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文平如发现被执行人王文胜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陆如有审 判 员 姚平生人民陪审员 金 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郑燕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