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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民终6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郭红刚与莫芳芳、江锋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莫芳芳,郭红刚,江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终6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莫芳芳。委托代理人:郎海鸥,浙江迎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红刚。委托代理人:马跃勋,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锋。上诉人莫芳芳为与被上诉人郭红刚、江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2015)金浦商初字第32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莫芳芳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莫芳芳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莫芳芳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109元,减半收取计5054.5元,由上诉人莫芳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建旭代理审判员  李 茜代理审判员  虞 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范夏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