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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7民初字第32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郑和乐与金亦志、林方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和乐,金亦志,林方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7民初字第3223号原告:郑和乐。委托代理人:梁彬,苍南县公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金亦志。被告:林方兰。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和乐诉被告金亦志、林方兰民间借贷一案中,原告以原、被告之间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郑和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90元,减半收取3395元,由郑和乐负担。审 判 员 刘崇岭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叶珊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