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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皇执字第013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鞍山市玲华冷冻食品加工厂申请李晓菊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鞍山市玲华冷冻食品加工厂,李晓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年皇执字第01399号申请执行人鞍山市玲华冷冻食品加工厂被执行人李晓菊申请执行人鞍山市玲华冷冻食品加工厂申请李晓菊合同一案,本院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沈中民三终字第521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晓菊存款人民币1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郎 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丹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