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3民终3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周道兰、陆辉等与吴军、陆敬振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道兰,陆辉,陆敬才,陆敬华,陆敬玲,陆敬侠,陆敬兰,陆敬娟,吴军,陆敬振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民终31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周道兰。上诉人(原审原告)陆辉。上诉人(原审原告)陆敬才。上诉人(原审原告)陆敬华。上诉人(原审原告)陆敬玲。上诉人(原审原告)陆敬侠。上诉人(原审原告)陆敬兰。上诉人(原审原告)陆敬娟。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刘录,江苏大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军。委托代理人沈启亮,江苏高来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陆敬振,现羁押于江苏省句容监狱。委托代理人王维娟。上诉人周道兰、陆辉、陆敬才、陆敬华、陆敬玲、陆敬侠、陆敬兰、陆敬娟因与被上诉人吴军、陆敬振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2015)宿城民初字第05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2015)宿城民初字第050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9395元,退还上诉人周道兰、陆辉、陆敬才、陆敬华、陆敬玲、陆敬侠、陆敬兰、陆敬娟。审 判 长 王 静审 判 员 庄云扉代理审判员 王晓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安国玉第1页/共3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