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7民初42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周永梅与徐光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永梅,徐光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7民初4219号原告周永梅,女,1970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徐光群,女,1966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永梅与被告徐光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永梅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对被告徐光群的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周永梅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永梅撤回对被告徐光群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邹金燕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