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甘1022民初7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22民初701号原告李某某。被告徐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其已与被告和好。故原告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 判 长  苟治保代理审判员  李文权代理审判员  慕翠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黄 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