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022民初7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22民初701号原告李某某。被告徐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其已与被告和好。故原告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 判 长 苟治保代理审判员 李文权代理审判员 慕翠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黄 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