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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东开民二初字第010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中船重工(武汉)凌久高科有限公司与武汉祺昌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船重工(武汉)凌久高科有限公司,武汉祺昌能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东开民二初字第01005号原告:中船重工(武汉)凌久高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珞瑜路***号。法定代表人:马中,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良修,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胡伟峰,该公司员工。被告:武汉祺昌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科技工业园华光大道**号。法定代表人:李忠和。本院在审理原告中船重工(武汉)凌久高科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祺昌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发现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施何梅审 判 员  彭 林人民陪审员  卢建荣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徐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