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82刑初9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叶某犯非法经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82刑初950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叶某,无业。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5年12月16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21日被取保候审,同年3月16日被继续取保候审,2016年4月20日被本院继续予以取保候审。辩护人王荣迈,浙江乐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乐清市人民检察院以乐检公诉刑诉(2016)9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乐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财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某及其辩护人王荣迈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4月至2015年9月,被告人叶某多次接受他人“六合彩”投注。其中,被告人叶某接受王某甲“六合彩”投注金额累计225887元以上,接受王某乙“六合彩”投注金额累计4910元以上,接受高某“六合彩”投注金额累计3000元以上。被告人叶某接受他人“六合彩”投注后,通过电话和“六合彩”网站等方式投报给上家,并收取百分之二的返点,先后非法获利约5000元。案发后被告人叶某已主动退赃。上述事实,被告人叶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王某甲、朱某、高某、王某乙的证言、扣押清单、照片、银行交易明细、到案经过、搜查笔录、辨认笔录、前科情况核实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六合彩”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叶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叶某辩护人要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理由,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叶某判处一年六个月以上二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适用缓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的具体犯罪事实、情节及被告人的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第七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叶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限内,必须按期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和管理。)二、追缴被告人叶某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元(已暂扣于本院),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张益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此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代书记员 陈雄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