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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23民初46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陈文兴与卢江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文兴,卢江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23民初4665号原告陈文兴,男,1979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被告卢江潭,男,1987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文兴诉被告卢江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文兴经本院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50元,公告费300元,均由原告陈文兴负担。审 判 长  蔡仲仁人民陪审员  林智全人民陪审员  黄志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胡凤华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做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