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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4执6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北京维展电器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浩地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维展电器有限公司,天津市浩地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4执644号申请执行人北京维展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昌平区沙河松兰堡。法定代表人高仁义,经理。委托代理人方静,北京市威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天津市浩地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南开区黄河道虹畔大厦A座11层。法定代表人郭桂英,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北京维展电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浩地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8日作出的(2015)南民初字第83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债权已受偿0元,未受偿1912179.91元,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书面同意终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津0104执64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一旦具备新的执行能力,应及时向申请人自动履行。否则,一经查实,被执行人应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能力,亦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建平审 判 员  顾建国代理审判员  王宇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邵静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