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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4民初5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原告乔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4民初559号原告乔某某,女。被告杨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乔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杨某某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某某撤回对被告杨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乔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袁登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崔 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