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4民初5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原告乔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4民初559号原告乔某某,女。被告杨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乔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杨某某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某某撤回对被告杨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乔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袁登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崔 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