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27执7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郑名建与汪春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名建,汪春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27执745号申请执行人:郑名建。被执行人:汪春萍。郑名建与汪春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淳安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6日作出的(2015)杭淳汾商初字第4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郑名建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汪春萍下落不明,且未能查找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汪春萍至今尚欠申请执行人郑名建案款10万元。另被执行人尚应承担诉讼费1150元,执行费1417元。申请执行人亦未能举证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由本院对该案予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淳安县人民法院(2016)浙0127执745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田 丰审判员 吕贤显审判员 洪来兵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志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