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621执1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宋金喜与被执行人鹤壁市胜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金喜,鹤壁市胜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621执156号申请执行人宋金喜。被执行人鹤壁市胜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申请执行人宋金喜与被执行人鹤壁市胜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2015)浚民初字第1226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原告鹤壁市胜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被告宋金喜停工留薪期间工资待遇18594元;原告鹤壁市胜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被告宋金喜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11564元。原告鹤壁市胜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被告宋金喜停工留薪期的护理费372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按协议内容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浚民初字第122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桑文宇审判员 孙消洋审判员 朱绍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付月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