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603执恢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杨寿香诉德阳市宏霸饲料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603执恢77号杨寿香诉德阳市宏霸饲料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6日作出(2015)旌民初字第1340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杨寿香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其中的2603元的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被执行人德阳市宏霸饲料有限公司应收债权2603元,并将该款支付给申请人,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旌民初字第1340号民事判决本次申请执行的金额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章远志审判员  邹赤波审判员  宋志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苏 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