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东法执字第59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吴延钊申请执行刘小平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延钊,刘小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东法执字第593-1号申请执行人吴延钊,男,汉族,现住东胜区。被执行人刘小平,男,汉族,现住东胜区。申请执行人吴延钊与被执行人刘小平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9)东法民初字第324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刘小平的执行保证人韩亚刚在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有股份及分红款,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划拨被执行人刘小平的执行保证人韩亚刚在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所持股份的分红款元至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账户;二、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刘小平的执行保证人韩亚刚在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所持有的股份及分红款;三、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期限届满前申请执行人可申请延长期限,申请延长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48小时前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温 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泽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