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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22民初6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王全户与朱建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全户,朱建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22民初674号原告王全户被告朱建友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全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