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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521民初3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浦县支行与钟珍世、郭德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浦县支行,钟珍世,郭德伟,黄小武,易广玲,庞永万,梁燕燕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521民初328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浦县支行,住所地:合浦县廉州镇廉州大道270号。负责人:付英,行长。委托代理人:林飞鸿,员工。委托代理人:蒋文宏,员工。被告:钟珍世。被告:郭德伟。被告:黄小武。被告:易广玲。被告:庞永万。被告:梁燕燕。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浦县支行与被告钟珍世、郭德伟、黄小武、易广玲、庞永万、梁燕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诉是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浦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1元,因撤诉减半收取300.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浦县支行负担(已交)。审判员  苏文轩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谢庆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