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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泾执恢字第000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李玉霞申请执行査贵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玉霞,安徽泾县南祥服饰有限公司,查贵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泾执恢字第00073号申请执行人:李玉霞,女。委托代理人:丁新吾。被执行人:安徽泾县南祥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秋梅,董事长。被执行人:查贵明,男。关于申请执行人李玉霞与被执行人安徽泾县南祥服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5日作出(2015)泾民一初字第00306号民事调解书,约定:一、被告安徽泾县南祥服饰有限公司确认欠原告李玉霞借款85000元,此款定于2015年2月15日前给付20000元、2015年3月10日前给付65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有2月6日起至本金付清时止,按月息2分计算);二、若被告安徽泾县南祥服饰有限公司未按约还款,原告李玉霞可就全部剩余借款及利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被告查贵明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案件受理费1925元,按25%收取481元,由被告查贵明负担。然两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但被执行人仍未能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3日再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由于被执行公司及个人经营不善,已欠下巨额债务,公司已停产,公司的财产已抵押贷款(用于泾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中心反担保),在本院尚有多个执行案件未执行到位。本院与申请执行人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对此,本院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泾县人民法院(2015)泾民一初字第0030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施国宏审判员  吴同斌审判员  秦建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连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