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刑更7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陈卫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刑更724号罪犯陈卫,曾用名宝贝、宝宝、小宝,男,1987年10月27日生,汉族,湖南省永州市人,初中毕业。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7日作出了(2012)魏刑初字第533号刑事判决,认定陈卫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随案移交的作案工具手机、通行证、电子秤等予以没收,扣押在案的赃款28800元按比例发还被害人。刑期自2012年3月27日起至2017年6月26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1月31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陈卫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2年3月份,该犯伙同他人预谋后,驾车窜至湖北武汉、湖北十堰、河南洛阳等地火车站,以能够帮忙乘上火车为由,实施诈骗6起,骗的手机、现金、笔记本电脑、衣服数码相机、金手链等物,骗取财物共计价值17.2万余元。该犯系主犯。2016年2月26日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0元。罪犯陈卫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6月获得表扬;2014年11月获得表扬;2015年4月获得表扬;2015年8月获得表扬;2016年1月获得表扬;2014年1月获得记功;2015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陈卫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卫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16年9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 进审 判 员 张永增人民陪审员 张 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袁 珂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