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24民初1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钟铭珠、钟源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铭珠,钟源辉,钟乔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24民初171号申请人:钟铭珠,女,1988年4月27日生,汉族,住上犹县。被申请人:钟源辉,男,1972年7月11日生,汉族,住上犹县。被申请人:钟乔招,女,1979年12月6日生,汉族,住上犹县。钟铭珠诉被告钟源辉、钟乔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钟铭珠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登记在被告钟乔招名下位于赣州市梅关大道28号中祥·玖珑湾一期1号楼××号住房一套[权证号:赣(2016)赣州市不动产权第××号],案外人钟小平以其位于上犹县东山镇茶亭花园的住房一套(房权证号:上房字第××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钟乔招名下位于位于赣州市梅关大道28号中祥·玖珑湾一期××号楼××号住房一套[权证号:赣(2016)赣州市不动产权第××号],查封期限为3年;二、封登记在案外人钟小平名下位于上犹县东山镇茶亭花园的住房一套(房权证号:上房字第××号),查封期限为3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魏运常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刘国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