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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528执1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唐崇华与王必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崇华,王必缘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528执119号申请执行人:唐崇华,男,1964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新宁县人。被执行人:王必缘(曾用名王必元),男,195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唐崇华申请执行王必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宁民一初字第4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4.5万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到位1900元。另查明被执行人王必缘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唐良兵审判员  唐小冬审判员  刘健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曾 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