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2民初16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曾娟娟诉西安市未央区未央湖街道贾家滩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未央区未央湖街道贾家滩村民委员会第二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娟娟,西安市未央区未央湖街道贾家滩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未央区未央湖街道贾家滩村民委员会第二村民小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112民初1698号原告曾娟娟,女,1970年4月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小平,陕西丰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青俊,西安市莲湖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西安市未央区未央湖街道贾家滩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吴涛,该村村长。被告西安市未央区未央湖街道贾家滩村民委员会第二村民小组。负责人魏永刚,该组组长。委托代理人马驰,系该村委会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马鹏,系该村委会法律顾问。原、被告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薛红安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曾娟娟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小平、张青俊,被告委托代理人马驰、马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其系被告村组合法村民,婚后生育有二个女儿,系双女户家庭,后其丈夫死亡,2013年9月被告村组给各位村民分配征地款89133元,未给原告双女户奖励。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应奖励征地补偿款44566元。二被告辩称:按计划生育条例,享受双女户分配前提是父母任意一方做绝育手术。本案原告虽系双女户,但原告系育龄妇女且原告未实施绝育手术,故不能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另原告起诉已超过了诉讼时效。经审理查明:原告于1992年与被告村组村民陈军民结婚,成为被告村组村民,婚后双方生育有二个女儿,2011年9月原告丈夫陈军民去世。2013年9月被告村组每人分配征地款89133元,未给原告分配双女户奖励部分。后原告曾主张未果,现诉至本院,形成诉讼。诉讼中,因双方各持己见致调解未果。以上事实有证人证言、庭审笔录及相关证据等附卷为证。本院认为,根据计划生育相关政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分配集体资产收益等财物时,一方已绝育的双女户增加半个人份的份额。本案原告属双女户,其丈夫已去世,符合一方已绝育的条件,故其要求被告支付计划生育奖励部分,理由正当,依法应予支持。经核实确认为89133元的一半即44566元,被告村民小组应予支付,被告村委会作为上级部门对村民小组有监管职责,应承担连带责任。被告辩称原告起诉超时效一节,因原告提供证据证明存在诉讼时效中断情节,故对此辩称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西安市未央区未央湖街道贾家滩村民委员会第二村民小组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曾娟娟征地款44566元。二、被告西安市未央区未央湖街道贾家滩村民委员会对以上给付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14元(原告已预交),现由二被告共同承担,并于付上款时直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薛红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靖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