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904执2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11
案件名称
黄盘金与叶文成、黄土池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盘金,叶文成,黄土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904执270号申请执行人:黄盘金,男,汉族,住茂名市电白区,公民身份号码×××1952。被执行人:叶文成,男,汉族,住茂名市电白区,公民身份号码×××1716。被执行人:黄土池,男,汉族,住茂名市电白区,公民身份号码×××1958。关于申请执行人黄盘金与被执行人叶文成、黄土池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茂电法刑初字第99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叶文成、黄土池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赔偿义务,经申请执行人黄盘金确认,于2016年2月22日依法主动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国土、房产、车辆管理及银行等相关部门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叶文成、黄土池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904执27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廖颖刚审判员 谭以玲审判员 吕凤权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观堪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