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六执字第31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南京东沟农村开发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黄冠军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京东沟农村开发有限公司,黄冠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六执字第3131号申请执行人南京东沟农村开发有限公司,住南京市六合区东沟镇张窑村。法定代表人仇海萍,总经理。被执行人黄冠军,男,1979年1月22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南京东沟农村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黄冠军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作出的(2015)六东民初字第1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黄冠军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23日立案受理。本院查明: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司法查控,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16年4月27日达成执行和解,由于履行期限较长,本院向申请人释名后,其本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六执字第3131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卢德建审判员 潘振飞审判员 黄 晨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