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6刑初5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龙行连贩卖淫秽物品牟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行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06刑初513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龙行连,女。因涉嫌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6年4月1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中。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沙检刑诉(2016)2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龙行连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龙行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月25日11时许,被告人龙行连在沙坪坝区土主镇某电器店,以每张5元的价格向刘某贩卖2张淫秽光碟,后被民警捉获。民警依法对其经营的摊位进行检查时,从该处查获尚未销售的光碟138张。经鉴定,其中120张光碟为淫秽物品。上述事实,被告人龙行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刘某的证言,到案经过,犯罪现场指认照片,辨认笔录,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重庆市公安局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及龙行连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龙行连判处拘役二个月至四个月,并处罚金。本院认为,被告人龙行连以牟利为目的,贩卖淫秽物品,其行为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已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龙行连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鉴于龙行连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龙行连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宣告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追缴被告人龙行连的违法所得10元,上缴国库;将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淫秽光碟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 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瑞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