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102民特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刘建来与刘秀来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来,刘秀来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2民特4号申请人刘建来,男,1952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被申请人刘秀来,女,1963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本院受理申请人刘建来要求宣告被申请人刘秀来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后,申请人刘建来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刘建来向本院提起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刘建来撤回起诉。审判员  侯立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婀娜 来源: